中山市忠武跆拳道馆章程(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中山市忠武跆拳道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普及跆拳道运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沙路18号205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

(二)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三)举办跆拳道比赛和活动,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竞赛及活动;

(四)组织参加对外活动、交流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选拔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及国际跆拳道比赛。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人。

理事由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馆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三十三本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单位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十四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服务场所(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本单位的登记基金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要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单位具备条件应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辖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